更新时间:2022.03.25
口头约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可以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应当依照口头约定按时缴纳房租,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房屋对第三人进行转租。
不可以口头约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是口头的。口头约定房屋买卖需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应当注意收集口头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文书、资料、来往函件等材料,以此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的存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以口头约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相关法律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就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以及销售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
房屋租赁合同是可以口头解约的。当事人可以以口头通知的方式来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就解除;也可以通过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来解除合同,在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租赁合同就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口头解约,但必须到达另一方当事人才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且违约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签订口头合同。房屋买卖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存在口头合同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无人(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和无证据证明口头合同存在的,一般情况下认定无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是不可以口头约定的,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当事人口头约定房屋买卖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应当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合同应写明双方和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商品房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
口头约定房屋买卖无效。房屋买卖应当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并写明双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与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口头约定有效,但是仍然要订立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口头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即买房应当签订协议,进行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