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04
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中儿媳没有权利继承公婆的财产,但是丧偶的儿媳,如果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他们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来继承老人的财产。 2、如果公婆立遗嘱将财产赠与给儿媳的,那么理应按照遗嘱由儿媳继承财产。
一般是不能,除非有遗嘱指定媳妇继承遗产或者没有遗嘱但媳妇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可以从以下方面综合考虑:在经济上对公、婆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等。
可以放弃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遗产。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为明确保护妇女的此项权利也作出了专门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
可以,但是有时间和条件限制。 放弃继承权有两种方式: 一是书面的形式; 二是口头的方式。 放弃的表示一经作出,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为恢复其继承权、重新主张继承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必经人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作出,否
财产继承人一般是不能放弃部分继承权。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部分继承权。而一般情况下,认为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弃,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故可判断,不允许部分接受或部分放弃继承。
在法定条件下,放弃继承权是可以恢复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1、根据我国的规定,法定继承中儿媳没有权利继承公婆的财产,但是丧偶的儿媳,如果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他们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来继承老人的财产。 2、如果公婆立遗嘱将财产赠与给儿媳的,那么理应按照遗嘱由儿媳继承财产。
改嫁儿媳妇,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享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
儿媳妇由于与公婆并非是血缘关系,故此在法定继承之中,只有是丈夫死亡后,然后儿媳尽到了赡养公公婆婆的义务时,才会获得公婆的房产继承权。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儿媳因为仅有姻亲关系,并不能参与到死者的遗产分割当中。
1、根据我国的规定,法定继承中儿媳没有权利继承公婆的财产,但是丧偶的儿媳,如果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他们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来继承老人的财产。 2、如果公婆立遗嘱将财产赠与给儿媳的,那么理应按照遗嘱由儿媳继承财产。
不一样。 首先,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法律基于自然人的一定身份而赋予自然人的。 因此,继承人之所以为继承人的这种资格,是以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为前提的,是基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当然发生的。 继承权的继承身份,是按照一定的继承顺位继
儿媳妇有没有财产继承权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被继承人订立了遗嘱由儿媳继承遗产,那么儿媳就有继承权;如果是法定继承,儿媳是没有法定继承权的,但是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