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行政诉讼中的利害关系的判断方式有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等。
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只要个人或者组织受到行政行为的实际的不利影响”,只要这种影响通过民事诉讼得不到救济,就应该考虑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以下理解:个人或者
行政诉讼中,可以做诉讼代理人的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所推荐的公民。但是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诉讼能力。
在受侵害人向人民法院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可以做诉讼代理人的人员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所推荐的公民。但是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诉讼能力。
关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上“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条款,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是否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正确理解应是:行政相对方所诉求的权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标准包括以下三个要点: 第一,行政相对方不只限
以下人员可以在行政诉讼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所推荐的公民。
利害关系人是指:以重婚罪申请无效宣告的,应当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应当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以患有医学上认为婚前未结婚、婚后未
利害关系人,是指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可能被提起诉讼。间接的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当事人一方的败诉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后果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利害关系人是指会影响民事权利义务的履行与实现,对民事行为的公证有影响的人,例如,案件的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家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以下关系:附带关系,解决行政争议成为部分案件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先后关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行政争议的先决性或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问题,等待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参照关系,不服行政违法侵权行为提起的赔偿诉讼既有行政
因此一般情况下,不管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能当证人。但是对于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法院在审查时要慎重,真实可靠的可以采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5、为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