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0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
检察院受理通知书不是立案。依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受理后还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如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
会通知当事人。具体规定是,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抗诉的方式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申请抗诉的情形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向检察院公诉部门申请抗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是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对于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五天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就检察院内部的分工而言,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应该向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告知书即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
1、不服刑事二审判决、裁定的,一般应向原终审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 2、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也可以向作出刑事二审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3、申诉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不服的,应向高级人民
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交好几份材料。向检察相关申请抗诉时,应该提交抗诉申请书、抗诉的证据、法院判决书等的材料,提交时可以由本人提交,也可以由委托人提交。
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有: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其
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是不需要起诉书的。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未成年人家长监护申请书、起诉保证书、授权书并手工签字; 2、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证明文件; 3、监护人信息表; 4、被监护人信息表。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