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行为之一的,由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
丢失枪支不报罪需要的犯罪构成是:客体构成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客观构成是法定主体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主体构成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主观构成是故意。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件为: (一)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 (二)主体要件:主体不是一般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
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丢失枪支不报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主体不是一般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特征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关于本罪的主体、客观方面的研究在学界已几近共识,然而对于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讨论却从未止息过,这无论是对刑法理论研究的统一性,还是对司法实践的操作性以及对行为
丢失枪支不报罪立案标准: 1、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2、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因丢失枪支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立案条件应当是:如果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被他人使用而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或者产生被他人利用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立案条件是,如果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被他人使用而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或者产生被他人利用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