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1
夫妻一方债务的认定包括: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
认定离婚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使用为认定基础,以推定规则为补充”的原则来认定。 1、“共同使用”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源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只要客观上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无论是否经过夫妻合意,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层含义是夫
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又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买这些财产所承担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承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配偶分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4、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6、为支
一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
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夫妻婚后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等等。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