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2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应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单位构成该罪的,采用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法定刑罚。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犯罪主体要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单位构成该罪的,采用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法定刑罚。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非法组织卖血构成犯罪的要件有: 1、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 3、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非法组织卖血罪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故意。
非法组织卖血最低构成要件有: 1、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 3、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被告人李某武,曾用名李某银,男,生于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汉族,农民,住本县城郊乡肖营村。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刑二年,一九九三年二月七日刑满释放。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因涉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3、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
非法组织卖血罪既遂的处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
对非法组织卖血的处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规定,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以及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