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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上诉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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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XX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XX区新区XX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XX职务:局长 原审第三人:张 XX,男,出生,汉族,住XX市。 上诉人因行政确认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 (20XX)东行初字第XXX号行政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 (20XX)东行初字第XXX号行政判决书; 2、请求撤销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 一、二审的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判决对证人的当庭证言适用错误。 (1)证人的当庭证言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证人XXx是由原审第三人原审法院提供的,被上诉人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仅依据了书面证言,并未向证人调查核实,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XXx的当庭证言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证人的当庭证言证明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证人在行政程序中出具的书面证言中,对第三人受伤原因有非常详细的描述,在原审庭审中,证人XXXX当庭表示,其并没有亲眼看到第三人是为什么受伤的,当证人看到第三人时,第三人已经坐在了地上,也就是,第三人是否是因工作受伤,是证人的推测。这样,证人的当庭证言就推翻了其出具的书面证言,被上诉人依据该书面证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3)证人XXXX是有第三人提供,与第三人长期共事,具有利害关系,其对第三人有利的证言证明效力低,而对第三人不利证言证明效力高。 2、原判决认定诊断证明书有效是错误的。 (1)诊断证明书“症状及体征”是根据第三人的陈述记载的,记载显示“腰部扭伤2小时”,在2007年4月18日时,第三人与上诉人没有任何纠纷,第三人对时间的陈述应该是真实的。由此可见,第三人的受伤时间是2007年4月18日。而证人证言和工伤认定申请表均显示,第三人的受伤时间是2007年4月15日,所以,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2)原判决称“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诊断证明书有效是错误的。原审中,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第三人是因为工作受伤,原判决称“结合其他证据”说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3、原判决认为上诉人举证不能,被上诉人可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情况下,行政部门才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作出认定,而在行政程序中,上诉人不仅提供的“情况说明”和证人证言,而且完全可以反驳受伤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其他要素。该证据现有被上诉人掌握,依法应由被上诉人提供。原判决认为,上诉人举证不能,被上诉人可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原判决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合法,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行政程序中,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并且行政部门有权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但不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就一定要作出职工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即便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工伤认定决定的作出仍然要尊重客观事实,有法律依据。参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可以看出,原判决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合法,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 2、原判决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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