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
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
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为: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违法行为发生两年内立案。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必备条件有: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固定,我国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罚款、警告、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许可证及执照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要达到下列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实、充分的;以及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行政机关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时效性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事实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