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7
对劳动争议有管辖权的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仲裁委提出申请,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的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发生劳动争议的,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为: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在一般情况下是由原告自行决定,向哪一方法院起诉的,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起诉需要携带劳动合同、起诉状。
劳动争议的管辖权一般情况下是由原告自行决定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的,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起诉需要携带劳动合同、起诉状。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就其义务而言,劳动者的义务是提供劳动,而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资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劳动争议的管辖权主要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该法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并且,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
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权按下列方法来确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关于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包括以下内容: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而劳动诉讼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他。
劳动争议管辖权包括的内容:劳动仲裁阶段的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诉讼阶段的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