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5
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应当根据约定承担责任,如果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是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话,则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则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为承担责任方式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承担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要求保证人承担。
担保物权人是指向债务人提供一定的资金帮助,同时债务人也提供了具有一定价值的担保物做担保的第三人。 被担保物权人是指相对于担保物权人的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
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
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为:担保债权是指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业管理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一般按照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物业公司是管理范围和责任。实际生活中,物业管理的范围和责任通常包括,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
担保责任的承担限于担保物的价值。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担保财产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
如果担保人知情是虚假担保物,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和执法理念,担保人可能会构成贷款诈骗罪,担保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担保人不知情在有些情况下,为了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只要举证证明自己不知情,就可以免除或者减轻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
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如下: 1、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
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有五点: 1、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保险费,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因管理或从事管理的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参加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比如:车辆在小区内受损的、财产在公共区域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