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4
借款合同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能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则该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借款合同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1、当事人一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 2、当事人一方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行为; 3、其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借款合同如果存在法定情形的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包括: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提供确切证据。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频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不安抗辩权在实践中适用是需要满足一些条件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中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履行有先后顺序即异时履行,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不一致,有先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违约的方式如下: 第一,如果双务合同没有履行期的规定,则任何一方都不能认为对方已构成迟延履行,只有在一方已经履行,并要求对方履行且给予对方合理期限以后,才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否则,对方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一方在规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如下: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须无先为履行合同的义务。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未为履行或未为履行之提出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
抗辩权是债务人对抗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人同主债务人一样享有法律规定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当债权人行使权利,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连带责任保证人并不是一味地承担保证责任,而是可以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的要求,拒绝或者
同时履行抗辩权既适用于双务合同,也适用于单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可以适用于连带之债。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基于对价关系,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对方义务可能履行;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解读是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履行瑕疵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