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9
刑事犯罪的赃款,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程序,对涉及案件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措施;法院在判决时,也会对涉案犯罪所得认定为赃款、赃物,并依法将该赃款、赃物返还给受害人,或合法权利人。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依法追缴,追缴后应妥善保管。对于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其他的部分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一律上缴国库。
赃款的追缴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追缴。追缴赃款可以通过查询、冻结账户等方式执行。
赃款的追缴的执行是财产刑的执行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代表国家启动执行程序的,而赃款赃物的追缴由谁启动执行程序,法律没有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到143条对刑事侦查中查封、扣押涉案款物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做了补充。根据这些规定,实践中
1、继续追缴未退缴的赃款的方式: (1)对于尚未追缴到案的赃款,依法应由刑事审判机构移送执行机构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强制执行。 (2)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执行,审判阶段则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应比公、检、法机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无论是哪个机关进行处理,赃款赃物的归属去向只能有三种情况存在:其一,赃款赃物随案移送至,由其判决处理。其二.
赃款流向第三人的能否追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第三人知道获得的财产是赃款,是可以向第三人追缴的;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是赃款的,就无法向第三人进行追缴。这是因为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赃款的所有权,司法机关是无法进行追缴的,同时第三人
根据规定,对于犯罪中止的情况,只要其犯罪行为没有真正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应当对其的处罚消除掉。如果其犯罪行为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的,则应该对其处罚进行减轻。我国对犯罪中止行为是肯定和鼓励的,从以上规定就体现出来。 犯罪中止是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民事诉讼追回欠款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对于事实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2,明确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民间借贷原告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原告所在地法院是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