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8
竞业限制,也叫竞业禁止,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特定人员在特定时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有自己生产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行为。
在职期间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效。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劳动者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一般不产生拘束力,而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效的。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与前用人单位同类的业务。
离职应遵循竞业限制的约定,否则会承担违约金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
竞业限制在职期间没有补偿。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
竞业限制一般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产生效力,而是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对当事人有效。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在职期间无效,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约束的是离职之后,在职期间要求无效。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之后,经过两年后便可重新从事类似的工作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时间限制,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时约定了比这更长的竞争限
在职期间也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在职期间约定竞业限制。
任职期内可以竞业限制。具体事宜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即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负有竞业禁止的法定义务。因此,任职期内还是可
1、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对竞业限制进行一个约定,可以约定在竞业限制的期限内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2、对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的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适用于竞业限制。
在职期间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并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生效。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