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保管人和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货物的品名和种类、数量、质量及包装;储存场所;入库检验方法、时间与地点;以及结算方式等。
仓储合同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1.一般保管仓储合同。一般保管仓储合同是指仓库经营人为存货人提供完善的仓储条件,接受、保管其仓储物,并在保管期届满时,将收保的仓储物原样交还存货人而订立的仓储保管合同。这种合同的仓储物为确定种类物,保管人严格承担
订立仓储合同有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公平原则,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 3、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仓储合同的种类: 1.按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分为一般仓储合同与指令性仓储合同; 2.按仓储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分为工业仓储合同、农业仓储合同、商业仓储合同与其他仓储合同; 3.按仓储经营方式分类分为一般仓储合同、消费仓储合同、混藏仓储合同与仓库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包括: 1、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的赔偿责任。 2、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根据1985年9
仓储合同中仓单交付后的法律后果: 1、仓储物风险承担随仓单而移转。 2、仓单仅具有单纯的物权效力。 3、仓单具有物权的排他性。 4、仓储物的非所有人取得的仓单仍然具有物权效力。
仓储合同是不属于单务合同,而属于双务合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履行支付仓储费、交付仓储物等合同义务,而保管人应当履行妥善保管、接收仓储物等合同义务。故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
仓储合同的条款包括: 1、货物的名称和品种; 2、货物的数量、质量和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根据相关规定,仓储合同是存储人交付的仓储物,存储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其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仓储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务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3、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仓单是提取仓物的凭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