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 1、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 2、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3、仓单须包括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
包括下列条款: 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保管方的政党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仓储合同的特点为: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法律上仓储合同的特征有: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合同的主体是仓储人和存货人;仓储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以及仓储只是暂时转移货物的占有,而不是转移所有权。
仓储合同与仓单的区别如下: 仓储合同是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而仓单是象征仓储物品的物权凭证。前者在正常履行时用不上,后者则必须在提货时使用,否则保管人不会交还被保管物。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标的特定,即仓储合同以储藏、保存、养护为标的,不会转移标的物的权属; 2、合同标的物特定,即仓储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 3、仓储合同具有的其他法律特征。
解决和避免仓储合同纠纷的方法如下: 1、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2、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3、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4、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分别有: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定其他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当中,对存货人一般有如下约定: 1、按合同约定将存放物交付入库,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名称、数量和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提供验收材料; 2、说明义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
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有: 1、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2、诚信原则,即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3、合法原则; 4、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有: 1、平等的原则。 2、等价有偿的原则。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仓储合同解除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保管人和存货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 3、存在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情形; 4、合同以持续履行的不定期债务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