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应存货人的要求而出具的一种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法律文书。 仓单既是存货人已经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又是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依据。仓单代表着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所有权关系,仓单持有人正是基于此所有权而得为仓储物返还请求权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是: (一)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二)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三)在订立仓储合同时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2、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3、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4、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保管人与存货人身份信息;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限;仓储费;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条款等。
订立仓储合同有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公平原则,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 3、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如下: 一、平等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二、等价有偿原则。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
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里一般是指债务人拒绝履行
仓储合同有以下的5个特点:1、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2、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从成立时生效;4、仓储合同的对象只是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5、仓储合同时双
仓储合同的免责情况是当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前者如火山爆发、地震、台风、冰雹和洪水侵袭等,后者如战争、罢工等。因不可抗力造成仓储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
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有: 1、存在两方或多方以上当事人; 2、保管人和存货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