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仓储合同的特征是: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仓储合同是双务、诺成性、有偿、不要式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
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合同立法的实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
仓储合同的特征有: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
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存放物交付入库。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品名、数量、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 2、说明义务。 3、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标准。存货人交付保
仓储合同的特征主要是其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且仓储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仓储合同以保管人提供的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并且仓储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其保管人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营业的人,而并非其他的一般主体。除此之外,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仓储合同特殊特征: (l)仓储的货物所
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自成立时生效。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
有下列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
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主要有: 1、要求保管人填发仓单的权利; 2、要求保管人按约定接受货物的权利; 3、在仓储物存入期间,检查货物和摘取样本的权利; 4、在仓储物存在危险时,要求保管人告知的权利; 5、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货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