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无效,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等等。
下列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 2、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分包; 3、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
有以下情形的,合同无效: 1、合同当事人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意思表示虚假; 3、合同违背公序良俗; 4、合同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5、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
1、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虚假; 3、租赁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无效合同的情况有:订立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欺诈胁迫意思表示虚假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
代理签订的合同无效: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代理人不承认,不能形成代理形式的,合同对代理人无效。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在没有
合同失效的情形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订立的合同,没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未获得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以及没有法人资格却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2、违背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愿的合同,包括欺诈的合同、胁迫的合同等; 3、
拆迁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不是合法行政主体,不具备合法的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双方订立的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部分产权人签字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如果部分产权人代理其他产权人签字
收条以下情况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打的收条,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的收条没有经过其代理人追认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出具的收条;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