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9
建筑合同诉讼管辖权的内容包括:除了合同的履行地外,被告的所在地也可以成为建筑合同诉讼的管辖权。在建筑合同的当事人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订立地,原告的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建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首先,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是意思表示真实。再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有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施工合同标的有其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是从合同中分离出来的合同,也属于完成工作的一种合同。与承揽合同不同的一点是,建造合同的标的是房地产建设工程。正因为如此,施工合同具有内容复杂、履行周期长、投资规模大、风险大的特点。建筑工程一般都是在露天进
案由,是指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以下案由: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的; 2、有违法承包、分包、委托、分包行为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违反招标投标效力规定的; 4、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 5、低于成本
1、对于建设施工合同需要审查诉讼主体的资格。 2、需要审核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3、建设施工合同需要约定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违约责任。 4、建设施工合同都涉及到工程质量的保修与保证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有以下特征: 1、特殊性,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即主要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 2、固定性; 3、不可替代性。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与风险: 1、合同文本的使用。 2、在分包合同中对方合同主体不当。 3、合同文字不严谨。 (二)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与风险: 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 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 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挂靠”);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 5.转包。承包人承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
反担保合同的规定有,如果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而设立反担保的,应当订立反担保合同;以及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则反担保合同一般也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