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10
刑事案件中的强奸案的辩护应该围绕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强奸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决意强行奸淫、侵犯客体强奸罪的犯罪客体是指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妇女性的自由权利等辩点进行。
犯罪预备行为,也是犯罪形态的一种,它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
转化型抢劫共同犯罪的认定:首先有多人共同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然后犯罪分子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刑法》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从犯应按下列标准予以认定: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实行犯,应认定为从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从犯。其特点是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包括两种人:一种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的犯罪分子;另一种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通常是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要实行犯,即直接实行犯罪且对完成犯罪或者危害结果的发生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刑事案件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主要分为确认相应的法定刑起伏;在相应的法定刑起伏内确认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认基准刑。
刑事案件量刑的标准如下: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
刑事案件的减刑,需要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的法定程序。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
刑事案件的判刑方式: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
不算。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由于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不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新罪,所以不是累犯。应视为两个独立的罪名,数罪并罚。
两个人盗窃的判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从犯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