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移居境外的; 4、应征服兵役的; 5、重新就业的。
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1、医疗期待遇,也就是治病的时间; 2、疾病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医疗待遇,可以在定点医院治疗,并依法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
二胎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如果在报销范围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且生育保险基金还需支付职工生育津贴。
计件工受伤也一样享受工伤待遇,但是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以下单位的劳动者经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他。
领取流程是: 1.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员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失业报备; 2.社保局规定个人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并满足领取条件的,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 3.办理报备中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四种材料,并加盖单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有以下主要内容: 1、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2、从业人
十级工伤伤残可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7个月;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