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则对“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进行了解释:“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解释
根据规定质押权可以转让,质押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但是如果是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则需要经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才可以进行转让。
公司股权已质押的,依法不可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转让。股权转让后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股权作为财产权利可以进行质押,股东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办理出质登记。
股权质押后只有一种情况下可以转让,即双方协商一致。因为质权设立是为了担保债权,所以转让的话应当还清债务。质权登记属于生效要件。股权转让登记则不是生效要件。
未质押部分股权能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质押的股权是不能进行转让的,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的股权。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押金合同可以转让。但转让的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属于有效存在的,依法、依约定、按其性质能够转让的债权债务。并且如果是押金合同的债权人转让的,要通知该合同的债务人;如果是债务人转让的,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有: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