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1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不可以并用。民事损害赔偿遵守填平原则,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1.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一般不可以同时适用。 2.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一般不可以并用。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应当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并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可能会发生冲突。
不能并用。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同时适用。但违约金如果过低或过高了,也可以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
定金和损害赔偿可以在一定情况下使用,理由如下: 1、两者在适用时应有顺序,即要求违约方返还双倍定金,如果不足以弥补损失,要求损害赔偿,总额应限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该是实际损失金额减去定金罚则金额后的剩余金额; 2、为了保证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违约金的运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
首先,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不可以并用的。 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不可并罚。 其次,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
定金和违约金条款不可以同时适用。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也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是出现违约行为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一般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是不可以同时使用的,如果约定是支付违约金的形式承担赔偿义务的,就应当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时可以存在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可以并用。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