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
涉外离婚的程序如下:华侨在国内结婚,在国外定居的,应当向定居国法院申请离婚;离婚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在中国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办理;在境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应当向居住地国法院离婚;居住地国不受理离婚,离婚应在一方在中国的原居住地或最终居住地的法院
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如果双方属于涉外离婚案件,只要有一方是在中国境内居住,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离婚时,中国法院都有权审理。只要是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还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提出离婚时可以向经常居住
涉外离婚的起诉地方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既可以在我国起诉,也可以在会受理此离婚案件的外国起诉。(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
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这里的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主要指:或者是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具有外国国籍人或定居在外国的本国人;或者原婚姻关系是在国外缔结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
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是: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我国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
要根据当事人的情况来确定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如下:调解无效为程序性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该予以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感情确已破裂为实质性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而不是受对
涉外婚姻登记结婚手续具体如下:当事人依法准备好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和经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承认涉外婚姻判决的法律规定:外国公民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离婚的法律规定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