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30
过了申请复议的期限,如果没有如下情形,不影响行政机关的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在行政诉讼结束后,如果当事人拒不申请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由其他行政机关、第三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被撤销后,行政处罚决定就不再执行,已执行的,例如对于罚款处罚,当事人可以要求退回,对于行政拘留、行政强制措施等,当事人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需要先向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催告,催告期限经过后当事人仍然不履行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被强制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实施; (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四类情形: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三)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即需要单行法律、法规对行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自履行,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紧急情况行
对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机关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没收是否需要申请强制执行,要看实际的情况,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可以强制执行。
对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先由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如果当事人仍未履行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然后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的,再予以执行;最后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人。如果不予受理的,则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