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0
受害人若在在学校受伤,且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在学生放学路上疏于防范,未保障学生安全有序放学,造成
未成年人在学校致人伤害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教育义务的,则学校也要对受害学生承担赔偿责;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学生在校,父母是监护人,学校也要承担保护学生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担任监护人。
要看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
未成年人伤人的,如果是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第一、 二、四
中小学生系未成年人,其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对于外界刺激的承受能力有限,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也比较大。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如果学校在处分过程中,仅仅为了追求惩戒性的时效
在学校受伤学校需要负责的标准: 1、如果没有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下儿童受伤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10岁以上以上的未成年人受伤,只有当受伤人能够证明学校没有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时,学校才能承担相应
小孩儿在学校受侵害,学校有责任,但是学校已经尽到监管职责的除外。受伤如果是侵权第三人造成的,侵权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有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学校与侵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校期间受伤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依据学校是否尽了职责而定,未尽职责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伤责任的承担情况如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
如果学校能够证据尽到了监管、教育义务的,则未成年学校在学校打架学校没有责任;反之不能证明的,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如果学生在学校受伤,未履行监护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所谓教育机构责任,是指教育机构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履行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