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7
合伙企业中的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第三人是某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对该合伙人享有债权,同时又是合伙企业的债务人,对该合伙企业负有债务,由于该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在法律主体上不是同一的,所以第三人不能就前述的债务主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标明“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为: 1、普通合同的合伙人数为两人以上。有限合伙的人数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且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名称标准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标注有限合伙字样。 3、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可以用劳务出资的。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有很多,最常见的是以货币作为出资。除了货币出资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在我国普通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包括: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其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5、法律规定的其他设立条件。
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而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力是经营控制权、利益分成权、平等执行权、知情权、异议权。其中,知情权即普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由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都是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人的知情权,是对他们利益的保障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
1.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有限合伙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并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2.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则该企业不再是合伙企业,故应解散。 3.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转
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的,先由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合伙协议的约定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但因一般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合伙人不负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