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保证方式,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担保人与债务人不是一样的,债务人是需要根据约定对债权人履行一定义务的人,而连带担保人是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需要根据约定承担其担保责任的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
连带责任中的保证担保期限指的是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确定的保证期间,要是早于或者是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话则视为没有约定,最长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应当偿还全部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地位更类似于债务人,因为债权人在主合同债权到期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债务的履行或者要求其承担责任
可以向债权人和担保人起诉。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
一般情况下,保证人与连带债务人可以是同一人,只要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即可。 一、保证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保证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保证人应当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在贷款所在地有居住场所。 3、保证人应当拥有良好的征信记录。
一般情况下,保证人与连带债务人可以是同一人,只要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即可。 一、保证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保证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保证人应当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在贷款所在地有居住场所。 3、保证人应当拥有良好的征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