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小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
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如下: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 加班工资是发给加
工作日加班费是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倍,双休日是2倍,国定假日是3倍。那么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怎么计算呢?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职工全年月平均计薪日和计薪时数分别为
加点工资的计算情况如下: 一、如果是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的,则按照该员工正常工资的1.5被计算加班工资。 二、如果是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工资的,则按该员工正常工资的两倍计算加班工资。 三、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工资的,则按该员工正
固定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如果劳动者在法定的双休节假日加班,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其工资的300%的加班报酬。法定双休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平均每月工作时间×300%。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
加班如何计算加班费取决于加班的情况。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的工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在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
正确计算加班工资的办法:工作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休息日无补休的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200%×加班天数;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
如果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点的,公司应支付不低于其本人正常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的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公司分别支付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300%的工资。
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如果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计件单价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计件单价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计件单价300%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制时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同样应享受加班工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工作日150%、
计件工资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加班费不得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在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安排补休的,加班费不得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不得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
加班费计算:工作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200%×加班天数;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