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劳动合同书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般与劳动合同一起签字。补充协议,才单独签字。合同附件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确定的,就构成了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带有附件的劳动合同是被认可的,因此附件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些附件也
合同附件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确定的,就构成了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带有附件的劳动合同是被认可的,因此附件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些附件也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有效证据。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那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的规定: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具备下列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
合同的附解除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成就来决定合同解除,该解除条件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确认。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所附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附条件合同的特征条件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决定合同生效、失效的特定事实。这种事实必须是将来发生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程序为: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2、用人单位应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给劳动者,合同中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附条件解除的合同是自动消除。即经过双方当事人事前约定了附条件解除条件的合同,当约定的解除条件达成之后,合同自动解除。这一点与法定解除合同不一样,附条件解除合同,并不一定要求通知对方当事人的。 解除合同的要件如下: 1、条件是合同的附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