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1
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2、承租人擅自变更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不恢复原状的;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租金或延迟支付租金的,
别除权具有的特征如下: 1.别除权是对破产人之财产行使的权利。 2.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3.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特定的担保财产行使的,不受破产与和解程序限制,可优于其他债权人单独、
别除权是依破产程序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个别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的规定,凡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可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别除权与破产程序中存在的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别除权是
1.别除权是对破产人之财产行使的权利。别除权人就担保物的价款受偿时,如有超过债务的余额,应返还破产管理人,用于对全体破产债权人清偿。2.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3.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特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
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有: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后不行使的,消灭权利; 2、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终止权的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消灭该权利; 3、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规定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
出租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情况: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别除权有以下特征: 1、性质特定。即别除权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2、范围特定,即该权利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 3、行使条件特定。 即权利的行使不依据破产程序,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之外,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
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有: 1、擅自转租承租房屋; 2、擅自转让租赁房屋,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转让使用的; 3、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 4、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5、公共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租房违法; 7、故
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如下: 1、擅自转租承租房屋; 2、擅自转让租赁房屋,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转让使用的; 3、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 4、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5、公共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租房违法; 7、故意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1、在没有获得出租人的同意的前提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2、承租人不按照约定使用房屋,造成房屋损害; 3、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承租人逾期交纳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