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6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所受案的范围的解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且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对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以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
人民法院对于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是: 1、诉讼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 2、诉讼原告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4、属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内。
行政复议的范围如下: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环境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包括行政处罚的决定,期限治理的决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决定,基建项目审批决定,工业项目审批决定,第三产业项目审批决定,环保施工许可证发放决定,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决定,市环境监察支队征收排污费决定。环境涉及到这个社会的利益,
税务行政复议包括的范围如下: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条例》所规定的调解并不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自愿接受调解时,复议机关的调解才能进行。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争议双方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一种是复议机关依职权提出调解建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接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下: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不服行政许可决定而提起的诉讼;以及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决定不服的,侵犯经营自主权,滥用行政权利,违法集资,违法变更接触经营协议,侵犯人身权。行政诉讼的受案内容如下: 1、对行政拘留,
延长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的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的申请期限;经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而行政复议机关予以同意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服;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行政诉讼中行政协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其他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责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