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离婚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 1.对象和目的不同。离婚是以合法的婚姻为对象,目的主要是为了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两个人之间的婚姻是自愿结合在一起,生活之后由于种种因素导致感情破裂而导致的离婚;而可撤销的婚姻是被迫结合在一起的。 2.法定事由不同
1、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离婚与无效婚姻虽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间的关系,但两者有本质区别。 2、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且不是因为婚姻本身违法,而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在于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
(一)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离婚与无效婚姻虽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间的关系,但两者有本质区别; (二)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在于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违法行为已经作为既成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应属于可撤销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撤销权消灭后,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可以撤销。当事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若是协商不成的,当事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买卖婚姻、包办婚姻都是违法的,包办婚姻的各种形式,包括娶童养媳、包办寡妇婚姻、转亲、换亲等,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是不合法的。它侵犯了双方的人生自由权,并且买卖婚姻包办婚姻也是一个应当摈弃的旧风俗习惯,是不适应现代化生活的,对包办他人婚姻和其他
借婚姻索要财物和买卖婚姻不是一回事。借婚姻索要财物和买卖婚姻相比,虽然都涉及索要财物,但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最多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根本的违法行为。 借婚姻索要财物的婚姻,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的成立是完全自愿的,因此婚姻关系完全
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撤销权消灭后,对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
买卖、包办婚姻虽然不是无效婚姻,但其并不一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从审判实践来看,买卖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而包办婚姻通常是第三人胁迫的结果,而根据规定,这种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可以撤销的,也就是说,这类婚姻原则上是可撤销婚姻。
买卖、包办婚姻虽然不是无效婚姻,但其并不一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从审判实践来看,买卖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而包办婚姻通常是第三人胁迫的结果; 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这种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可以撤销的,也就是说,这类婚姻原则上是可
事实婚姻和无效婚姻有如下区别: 1、产生条件不同。无效婚姻因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而产生,而事实婚姻因双方符合前述条件而未登记结婚产生; 2、效力不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事实婚姻效力等同于合法有效婚姻关系; 3、其他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与补办结婚证的区别是: 1、概念不同,补办结婚登记即双方已经有了婚姻关系而补办结婚证双方还未成立婚姻关系;而补办结婚证则是结婚证丢失或者损害而去补办证件; 2、补办程序; 3、效力不同。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二者区别:首先,婚姻自主权是事实的权利,婚姻自由是一种立法价值取向。其次,婚姻自主权更多的是具有法律属性,而婚姻自由则更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