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监外执行收监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监外执行是刑事处罚的一种特别执行方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但是有特殊情况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适用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需要收监。
收监,指关进监狱。监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入监的活动。收监意味着刑罚执行的开始,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条件的,就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并且这种严重疾病不能是自残自伤导致的,如果发现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则不得保外就医。 2、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怀孕或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累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
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包括八种: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
判刑后,罪犯被移送监狱后,在监狱服刑期间是可以探监的。相关法律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是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等,这就表示探监权行使时间实际上是从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开始的。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 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对于哺乳期监外执行期满是否会继续收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 二、三款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
监外执行的收监条件有以下这些: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以下情形或者患病的可以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