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9
行政机关对于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一般在九十日内作出决定,自行政机关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违法行为如果符合可当场作出的条件的,例如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则行政机关能当场作出。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的处罚不会停止执行。但是有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会裁定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一般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需要停止执行;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给国家社会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其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缴相分离原则,就是说执法单位给你开出了罚款,执法单位不会接受这个罚款,这个罚款国家有规定,一律上缴国库,并且有固定账号,到指定银行缴纳,这个缴纳地点,包括账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注明,也可以直接询问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
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程序包括: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处罚听证会有时间限制。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结束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违法情节轻微,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成立,不得行政处罚、确有违法事实,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等决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3类,分别是: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行政处罚法回避原则是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也为了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从而提高人民法院的威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行政处罚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授权、委托,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制裁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主体的特定性。 2、行政处罚对象的特定性。 3、行政处罚的规范性。
责令停工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