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2
[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
以下标准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才立案: (一)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二)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指的是金融机构或者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获取未公开的信息,并从事有关的交易活动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最高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定的罚金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的表现形式包括: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等。需要注意的是,
民间借贷合同当中,当事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于借款利息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不能主张利息。但是,如果是对于利息的约定不明确的,则当事人双方还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进行明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再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
冒用他人的信息向银行进行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侵犯的法益不仅仅只有一项,此罪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其发放贷款的所有权,还对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进行了侵犯。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作为目的,向银行或者是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数额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