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4
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是自己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
行政诉讼案中,被告可以根据其提交的答辩状的内容在庭上答辩,但是被告也可以补充答辩状上没有的,是被告后来知情的相关事实,或者是被告后来依法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一)行政执法引入风险意识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防范执法风险的重要性,风险防范要贯彻到整个执法过程的始终,要特别认识到,发生执法风险不仅削弱了行政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不能麻痹大意,不能丝毫懈怠,始终把执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出行政诉讼要符合必备的条件。起诉时,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说明起诉理由、事实和根据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起诉手续
所谓“起算日”就是指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开始计算的具体日期。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是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开始计算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终审不服不能上诉,因为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但是在法定情形下是可以申诉的。申诉应由申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并附上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的抄本。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 (一)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法院起诉被告的确定。在我国,就救济途径而言,行政诉讼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类是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的,可以达成和解协议,然后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撤诉;如果双方是被调解成功的,则双方可以订立调解协议,并由法院依法制定调解书。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应就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列明的事实和理由等事项来进行答辩,依法提出本行政机关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依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
行政诉讼的被告的认定为若是直接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