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赔偿标准如下所示:
一)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1、赔偿项目及分类:
起诉状里需要列明的诉讼标的数额,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出所涉及赔偿项目的数额,然后将上述项目损失分为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赔偿金及财产损失三种类型。按照保监会《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第十四条之规定: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伤残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
(3)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的直接损失和影响运营的间接损失以及其他财产损失。
2、赔偿数额计算方法
上述三项计算出来后,然后按照如下方式计算被告承担责任:
致害人赔偿的数额应当为下列几项相加之和,保险公司在各自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则仍不足部分,全部由全责方承担;如果主次责任,则主要责任方与次要责任方按照6:4承担责任;如果是平等责任,则按照5:5承担责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在上述比例的原则上,由机动车方多承担一成责任。详见《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4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致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超出的部分按照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二)具体赔偿项目计算明细
对于部分损害赔偿项目需要区分受害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并且按照不同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但值得注意的是:
(1)对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居住地赔偿标准高于户籍地标准的,可以举证证明符合适用经常居住地标准的情况,其证据包括暂住证、社保缴纳记录、租房合同、单位发放的工资表等。
(2)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导致多人受害的,受害人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赔偿;
(3)部分地区如:苏州、无锡、常州等地已经不区分城镇还是农村户口,统一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进行赔偿。
如对数额有多种计算方式而不能确定,则采取就高原则,选择数额较大的计算。
1.医疗费赔偿项目
(1)医疗费
内容:医药费、住院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其他后续治疗费等。
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计算依据:根据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或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
应建议当事人去正规医院以正规发票凭票计算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依据: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3)营养费
计算依据: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1)车辆损失
车辆损失包括车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包括如下部分:
A、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B、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C、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D、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2)其他财产损失
需要提供能够证明损坏财产损失的依据,如购置发票等。
3.死亡伤残涉及赔偿项目
(1)误工费
计算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依据出院记录、医院建议休息多长时间等证明)。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参照2004年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
注意:误工费的计算不是简单的收入情况乘以误工期,而是实际减少的收入。对于实际减少的收入,此处具有可操作的空间,可以根据当事人地位的不同而灵活运用。
误工费计算: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证明固定收入的证据有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打款记录、工资表等,如工资过高,且没有
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主张法院一般也不予支持。
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年满60周岁的未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对于实际收入减少的,同样可以主张误工费。
(2)护理费
计算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根据护理人员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护工人数(原则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护工人数出具意见)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交通费
计算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的票据。
(4)外地就医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赔偿范围:合理部分
(5)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6)残疾辅助器具费
计算依据:普通适用器具、合理费用标准、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
(7)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8)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抚养人生活费给予的条件是被抚养人未满十八岁或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被抚养人是老人的,生活费须除以其负有抚养义务的子女数目;被抚养人是子女的,生活费除以2(父母各自承担)。
(9)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以前者为基数计算。
(10)精神损害抚慰金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通常一个级别收取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