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8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主要是主体不同和侵犯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普通受雇用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对于同种性质的多次挪用公款行为,应当按照数额犯的数额累计计算挪用数额。同时结合挪用公款的次数和挪用公款的总金额是否接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标准,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多次挪用。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
挪用公款100万元,如果能够退还,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拒不退还,应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公款不退还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还不起挪用的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还不起,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一般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认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携带与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认定潜逃则没
携带不能仅指随身带着,即不能简单理解为款物在行为人的身上,而应该作扩大解释,即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到此公款。公款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行为人挪用资金数额达到30万的,应当按照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处以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挪用公款20万的判刑为:挪用公款20万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情形,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