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2
10月1日、2日、3日为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月平均工作天数×300%×加班天数。10月4-7日为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月平均工作天数×200%×加班天数。
加班津贴是用人单位给本企业员工设定的一项福利制度,法律对加班津贴并没有强制要求,加班工资与其不同,是法律给用人单位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由此可见,加班津贴并不等同于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支付了加班津贴不能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 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自愿加班算加班费。主动延迟工作不一定属于加班。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是员工的职责。当公司分配的任务不违反正常工作量时,员工因自身能力无法完成而自愿加班,是对自身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公司无关。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本要求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
单位不支付加班费,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经发生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加班费的计算如下: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
计件工资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加班费不得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在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安排补休的,加班费不得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不得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
实行计件工资制时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同样应享受加班工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工作日150%、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周 六、周日加班,法律规定应首先安排补休,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说,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如果在午休时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如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则单位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如果午休属于劳动者的休息时间的,在午休时间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劳动法仅规定了职工每天工时不超过八小时,但未规定午餐时间是否应算作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一、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