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3
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房地产的情形有: 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清偿的,债务人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
抵押房产有效的情形有房地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抵押登记一般包括抵押权设定的登记和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两个环节。抵押当事人应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房产抵押的方式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在建工程抵押。 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可以同时抵押,可以分别抵押。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抵押权亦同。 (一)主债权。主债权指基于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如金钱债权、交付标的物债权或提供劳务的债权等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有将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经过与抵押人的协商,可以将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权人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债务担保的重要方式之一,抵押财物要签订抵押合同的,如果以不动产抵押的,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就成立。民法典规定,抵押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如果既有人和担保和物的担保,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担保可以优先于抵押权
民法典中房产抵押权人一般是指债权人。抵押权人是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是以抵押人的合法财物向抵押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才有效。依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屋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了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六项。
房屋抵押权的效力认定是:自登记时设立。房屋进行抵押必须签订书面的协议,同时应当及时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协议经登记,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规定的可以设立抵押权的抵押物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等。对于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设立抵押权的抵押物有以下这些: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
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哪些可以抵押的财产有以下这些: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