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2
户口不在出事所在地缓刑,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并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进行考察,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该犯原来有工作的还要回原单
看情况。一般宣告缓刑的伐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如果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
监外执行算刑期,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
拒不执行罪可以判缓,经过查证核实之后,对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拒不执行罪,审判的结果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可以考虑执行缓刑。 但是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而且不满足缓刑的条件就不可以执行缓刑。
实行死缓制度,是为了体现不废除死刑,但杀人要少的政策。缓期执行死刑没有放松对罪大恶极的罪犯的惩办,同时又给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争取减刑的最后机会。这种制度,对于分化瓦解敌人,惩罚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为国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如果犯罪分子在此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一般就不会再执行死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即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
在被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被判缓刑且在服刑期间的犯罪分子未经批准无权变更居住的县级单位。若确实需要变更,则必须在实行变更的一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县级司法机关进行审核。县级司法机关在征求新居住地的相应单位的意见后做出通过或否的决定。申请批准
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在于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执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
数罪并罚附加刑不可以不执行。根据法律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宣告缓期执行的先决条件前提必须是被判处了刑罚,并且必须是所犯的情节相对较轻,没有个人危险性,不会导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就会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