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行政复议机关的特征是: 1.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的必备条件:申请人明确,并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并且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等。
行政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
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进行延长的条件为:情况复杂;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且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但是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三十日,且复议机关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
申请延长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条件,是情况复杂,复议机关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且经该机关的负责人批准的。但是延长的期限以三十日为限,且需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贯穿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对税务行政复议活动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各方都必须遵循的法定的基本准则。有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及时原则; (五)便民原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3、被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时效的规定有: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
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有明确的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符合规定;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在复议机构的受理范围和职责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