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刑事案件询问笔录不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证据。因为刑事案件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通过强制措施得到的,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规则。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不属于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视频录音不是法律依据,而是法律证据。录音属于八大证据类型之一的“视听资料”,但是证据未必能够证明待证目的,包括录音证据在内的所有证据都应当具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讯问笔录作为证据的要求有:应当经过被讯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
录音能作为法律证据,但是录音必须是当事人依法收集的证据,且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客观性。如果录音证据经当事人在法庭上质证后,被查证属实的,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方不知情的录音,是否能作为证据,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在他人隐私场所例如居所、工作场所,以窃听等非法方式秘密录下的,不能
私自录音成为有效证据,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第二,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车内的录音能作为出轨证据。行车记录仪记载画面和录音在证据的类别中属于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1、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录音在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中,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第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由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要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
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的有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等。
电话通话录音若得到效力的确定,一般是能够作为法庭直接证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勘验、检查、辨
合法取得的录音是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而录音资料是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必须具有真实性,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体真实,另一方面,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表现为内容的真实性;具有完整性和关联性;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聊天记录在离婚时能当证据。 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显然,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