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3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等。
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是: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需要法定理由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被申请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要求。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要求,必须提供确切的充分的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违法。同时,执行人员发现仲裁裁决有不予执行事项,可以依职权调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等待继承期间,应中止执行。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后,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如下: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在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等等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在下列情况下仲裁庭可裁决先予执行:当事人申请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但还需要符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这两个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仲裁庭会裁定先予执行: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
劳动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有以下这些: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