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在刑事案件中,需要指定管辖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明确的确定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形;依法几个机关都有权管辖,经过协商后仍然没能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形;因客观原因或者是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来确
在刑事案件中,需要指定管辖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明确的确定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形;依法几个机关都有权管辖,经过协商后仍然没能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形;因客观原因或者是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来确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为: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目的是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
指定管辖的法定情形有: 1、依据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某种特殊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如事实上的原因,发生了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是法律上的原因需要回避;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之间因为关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指定管辖指的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适用条件是: (1)管辖权不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形; (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依法几个机关同时可以管,经过协商仍然没能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形; (3)不方便管,因为客观或者紧急情况,有管辖
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是: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等,上级检察机关可以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目的是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由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实践中对于管辖有异议后指定管辖的案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在对该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犯罪地或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指定管辖有以下两种: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