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4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后进行鉴定,满足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再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
工伤鉴定之前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只有认定为工伤的才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首先要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申请必需的资料包括工伤职工身份证、社保卡、《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后续的检验报告等。上交申请资料
工伤鉴定是在工伤认定之后的程序,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事故伤残鉴定,通常有三个步骤,具体如下: 1、申请,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鉴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作出鉴定意见; 3、再鉴定,对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再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
工伤残等级鉴定的步骤,具体如下: 1、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期限
工伤职工如果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一方收集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 1.当事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
根据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
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如果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体内的情况以外)。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
鉴定工伤伤残的具体流程:先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递交申请表等材料;然后由社保局或劳动者及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再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身份证明、完整的病历资料等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