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9
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有以下待遇: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是: 1.社会统筹支付,该方法是由政府通过立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2.由政府制定统一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与项目,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
员工工伤工资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显然除工伤医疗待遇外,劳动者不再享有其它待遇,故停工留薪期满后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工伤期间工资待遇规定如下:当事人因工伤事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但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当事人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要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职工工亡待遇标准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方法如下:支持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
可以。首先,工伤保险给付不能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工伤保险法属社会保险法范畴,带有“公法”性质,以社会连带思想和社会风险理论为基本理念,以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为目的,旨在保障工人因工作导致伤害时获得必要救济,防止其陷人生活困境。而侵权赔偿实
南宁市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在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因怀孕、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才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以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原工资标准;未满12个月,则应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所发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未满1
约定产假不享受工资待遇无效。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吉林省伤残津贴进行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3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2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00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375元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4、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