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监外执行可以减刑,但在实践中,对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裁定减刑是比较困难的。《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
累犯能监外执行,但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危害性小等条件。
累犯只要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就可以监外执行。其条件有: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
服刑期间的犯罪分子若在监外执行期间,理论上是可以在当地上班的,只要不离开自己当前居住的区域即可。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对人身自由和权利是有限制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能离开长时间居住地或是户口所在地。
拘役可以监外执行,只需要满足以下监外执行的条件: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监外执行可以假释,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适用监外执行的,暂时不需要坐牢。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适用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不需要在监狱内服刑,而是在监狱外服刑,监外执行期间会计算在刑期以内。当
申请监外执行的方式是,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如下:1、人民检察院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2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交付执行前的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的暂予监外执行则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